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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偵辦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賄選案件獎金核發要點 5
五、檢察機關應依第三點第一項之分配原則製作查賄獎金分配表,並徵詢
    司法警察機關之意見後,檢具起訴書、法院判決書、被告前科表及查
    賄獎金分配表等有關資料,陳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核轉法務部審核撥付
    查賄獎金。
    各機關受領查察賄選獎金,應出具領取查察賄選獎金收據 (如附表二
    ) ,據以辦理核銷。
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5
五、檢察機關應依第三點第一項之分配原則製作查賄獎金分配表,並徵詢
    司法警察機關之意見後,檢具起訴書、法院判決書、被告前科表及查
    賄獎金分配表等有關資料,陳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核轉法務部審核撥付
    查賄獎金。
    各機關受領查察賄選獎金,應出具領取查察賄選獎金收據 (如附表二
    ) ,據以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