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訴檢察官就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或所犯法條為追加、變更時,得 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以利其表示意見並提供新事證。 公訴檢察官就其承辦之案件,認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 ,擬撤回起訴者,得通知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或被害人,於一定期限 內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