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矯正機關就甄選錄取之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部矯正署核 定後聘任之: (一)資格審查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資格審查履歷表(格式如附件二)。 (三)學經歷證件。 (四)公務人員履歷表。 (五)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 (六)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七)擬聘任人員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八)身分證明文件。 (九)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