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訴處理程序: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
(二)提起申訴後,於審議決議書通知函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
。申訴人撤回申訴,應以書面為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
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三)對於收容人不服本所處分提出之申訴,管教小組應以公正之態度詳
加調查,並妥為輔導,必要時得提供相關函令等資料供申訴人閱覽
,以釐清事實及保障申訴人之權益。
(四)申訴人經輔導後,仍不服處分時,移送本申訴小組開會審議,教區
管教小組得將調查情形,於本申訴小組開會時列席陳述意見。
(五)本申訴小組審議之決定,應自受理申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前
項期間,於依第四點第三項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翌日起算。逾
期不為決定者,申訴人得向監督機關提出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