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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5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原第 6 點修正為第 5 點 原要點第六點第 1 項第 5 款修正為:「於依第 4 點第 3 項通知補正情形」。 以配合點次修正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將本點第六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