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死亡者留所之財物,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通知最 近親屬領回;惟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 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前項沒 入之財物,應提所務委員會議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