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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出所收容人留所物品處置要點 5
五、死亡者留所之財物,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通知最
    近親屬領回;惟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
    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前項沒
    入之財物,應提所務委員會議決議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5
五、死亡者留所之財物,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通知最
    近親屬領回;惟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
    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前項沒
    入之財物,應提所務委員會議決議之。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5
五、死亡者留所之財物,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通知最
    近親屬領回;惟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
    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
    前項沒入之財物,應提所務委員會決議之。
民國 93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5
五、死亡者留監之財物,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通知最
    近親屬領回;惟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得沒入
    之。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捕獲者,沒入之。前項沒
    入之財物,應提監務委員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