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央法規譯為英文,應於該法規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
三個月內為之,並依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之規定,通報全國法
規資料庫。但法規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應於該法
規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前項中央法規譯為英文,除少數條文或部分條文修正不得展延外,有
特殊情形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展延之。
前項展延期限最長為二個月。但法規內容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
有關者,最長為一個月。
本規範修正生效前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文之中央法規,於本規
範修正生效時尚未完成英譯者,仍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時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