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之檢察官認有確保執行之必要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特 定刑事案件受刑人,就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進 行必要之觀察及動態掌握,並隨時向檢察官報告觀察及動態掌握情形 。 司法警察機關依前項觀察及動態掌握之結果,認該特定刑事案件受刑 人有逃匿之虞時,應即報請指揮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