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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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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之檢察官認有確保執行之必要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派員對特
    定刑事案件受刑人,就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進
    行必要之觀察及動態掌握,並隨時向檢察官報告觀察及動態掌握情形
    。
    司法警察機關依前項觀察及動態掌握之結果,認該特定刑事案件受刑
    人有逃匿之虞時,應即報請指揮之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