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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5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一、檢察官依第四點規定受檢察長指定辦理防範受刑人逃匿事宜時,宜先依個案具體
    情形審酌是否有啟動確保執行之必要,避免無謂浪費司法警察機關人力,爰於第
    一項增定「認有確保執行之必要時」為要件。
二、為配合本次修正後僅適用於判決確定之案件,將「被告」均修正為「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