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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5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一、刑事訴訟法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新增並由總統公布第十一章之一特殊強制
    處分章,其中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九規定,為執行刑事裁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外,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該特殊強制處分章
    之規定實施調查,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一、檢察官依第四點規定受檢察長指定辦理防範受刑人逃匿事宜時,宜先依個案具體
    情形審酌是否有啟動確保執行之必要,避免無謂浪費司法警察機關人力,爰於第
    一項增定「認有確保執行之必要時」為要件。
二、為配合本次修正後僅適用於判決確定之案件,將「被告」均修正為「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