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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5
五  視察區域之劃分,台灣地區分為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各區所轄
    之監、院、所如附表一,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福建、馬祖
    地區之監所,暫劃歸為台灣北區視察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