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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 5
五  視察區域之劃分,台灣地區分為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各區所轄
    之監、院、所如附表一,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福建、馬祖
    地區之監所,暫劃歸為台灣北區視察區域。
民國 79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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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視察區域之劃分,台灣地區分為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各區所轄
    之監、院、所如附表一,並得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福建、馬祖
    地區之監所,暫劃歸為台灣北區視察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