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含休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 公假(含公出、公差、教育召集)、喪假、輪休」在七日以內者交通 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扣除標準按本 注意事項第四點各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