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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交通補助費發給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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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含休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
    公假(含公出、公差、教育召集)、喪假、輪休」在七日以內者交通
    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扣除標準按本
    注意事項第四點各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