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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交通補助費發給注意事項 5
五、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含休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
    公假(含公出、公差、教育召集)、喪假、輪休」在七日以內者交通
    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扣除標準按本
    注意事項第四點各款辦理。
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5
五、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含休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
    公假(含公出、公差、教育召集)、喪假、輪休」在七日以內者交通
    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扣除標準按本
    注意事項第四點各款辦理。
民國 93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5
五、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含休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
    公假 (含公出、公差、教育召集) 、喪假、輪休」在七日以內者交通
    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扣除標準按本
    注意事項第四條各款辦理。
民國 91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5
五  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含休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
    公假 (含公出、公差、教育召集) 、喪假、輪休」在七日以內者交通
    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其扣除標準按本
    注意事項第四條各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