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與本監訂有醫療合作之醫院、診所、醫師應將針劑定量存放於本監, 由衛生科人員代為保管,來監應診時,保管人員應主動將針劑交與, 看診完竣時,將使用及未使用之針劑,如數繳回,衛生科人員應備冊 記載進出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