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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管理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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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管理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5
五 班長須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對於役男如違反相關規定應據實報 告,不得隱匿不報。其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得依「法務部替 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獎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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