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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苗栗看守所替代役役男管理須知 5
五  班長須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對於役男如違反相關規定應據實報
    告,不得隱匿不報。其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得依「法務部替
    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獎懲規定辦理。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5
五  班長須認真負責,主動完成任務,對於役男如違反相關規定應據實報
    告,不得隱匿不報。其任期內如有顯著功績或過失,得依「法務部替
    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獎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