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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及考核項目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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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考核內容:得參考「行政院各機關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項目及評分表
    」,就 1  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2 主管參與提昇為民服務情形、3
    申辦理案件 (服務項目) 作業程序、4 民眾抱怨 (陳情) 之處理、5
    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6 機關網頁建置 7  遠距及資訊化服
    務措施、8 電話禮貌等八項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