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及考核項目實施要點 5
五  考核內容:得參考「行政院各機關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項目及評分表
    」,就 1  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2 主管參與提昇為民服務情形、3
    申辦理案件 (服務項目) 作業程序、4 民眾抱怨 (陳情) 之處理、5
    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6 機關網頁建置 7  遠距及資訊化服
    務措施、8 電話禮貌等八項進行考核。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5
五  考核內容:得參考「行政院各機關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項目及評分表
    」,就 1  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2 主管參與提昇為民服務情形、3
    申辦理案件 (服務項目) 作業程序、4 民眾抱怨 (陳情) 之處理、5
    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6 機關網頁建置 7  遠距及資訊化服
    務措施、8 電話禮貌等八項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