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5
五、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須事先由收容人提報告經核准後寄送入。
(一)可由接見窗口送入之物品:
      1.內衣(以白色無領、女姓收容人素色為限)、內褲、毛巾(素面
        、素色為限)、肥皂(須透明)、牙刷(圓頭軟柄)、牙膏、襪
        子送入時每月不得超過 2  件。檢查時棉布製品須泡水浸濕,但
        應注意防止衣物滲入油漬。
      2.冬季得寄入毛料背心 2  件,款式以無領、無拉鍊、單層、素面
        為限。
(二)以包裹方式寄入物品:
      1.柺杖、眼鏡(以塑膠鏡框及安全鏡片為主)。
      2.收容人得視季節轉換寄入衣褲,款式以單層、素面素色、以 1
        套為限。
      3.被套、毯、枕頭等(以單層、素色、無拉鍊為限)視寄入物之材
        質拆開及泡濕檢查之。
      4.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但夾帶違禁物品或妨害監獄紀律
        者,不許送入。
      5.圖書雜誌每次三本,亦可由物檢室窗口寄入,封面或內頁須註明
        收容人編號及姓名,但須經輔導科登記檢查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