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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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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律師接見收容人時,其談話內容應以有關收容人訴訟進行事項為限,
    並不得有不正當之言行,如需授受財物,應經機關長官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