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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5
五  律師接見收容人時,其談話內容應以有關收容人訴訟進行事項為限,
    並不得有不正當之言行,如需授受財物,應經機關長官核可。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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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律師接見收容人時,其談話內容應以有關收容人訴訟進行事項為限,
    並不得有不正當之言行,如需授受財物,應經機關長官核可。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5
五  律師接見收容人時,其談話內容應以有關收容人訴訟進行事項為限,
    並不得有不正當之言行,如需授受財物,應經機關長官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