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處理民眾抱怨事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由本分署直接處理並函復當事人。 (二)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當事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 形及結果副知本分署。 (三)無法確定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四)民眾抱怨事項有類似「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列四款情形者,得陳閱後予以存查。 (五)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之民眾抱怨事項,承辦人員應負責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