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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民眾抱怨處理要點 5
五、處理民眾抱怨事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由本分署直接處理並函復當事人。
(二)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當事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
      形及結果副知本分署。
(三)無法確定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四)民眾抱怨事項有類似「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列四款情形者,得陳閱後予以存查。
(五)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之民眾抱怨事項,承辦人員應負責追蹤。
民國 91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5
五  各組、室處理民眾抱怨事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由本處直接處理並函復當事人。
 (二) 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當事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情
      形及結果副知本處。
 (三) 無法確定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四) 民眾抱怨事項有類似「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十四點第一項所列四款情形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五) 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之民眾抱怨事項,承辦人員應負責追蹤,該機關
      如未於三十日內辦結者,應予以稽催:如有處理失當者,本處應視
      案情內容函請該機關再為處理,或協調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