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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設置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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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網頁維護:
(一)各機關應依網頁維護週期表內容,要求各網頁資料更新權責單位主
      動更新網頁資料,或由各該更新權責單位提供資料予網頁管理人更
      新維護。網頁管理人並應至少每月一次依網頁維護週期表檢視其網
      頁資料,如發現網頁資料有疏漏、錯誤或過期情事,應即通知資料
      更新權責單位調整;資料更新權責單位亦應至少每月一次依網頁維
      護週期表檢視其網頁資料,如發現網頁資料有疏漏、錯誤或過期情
      事,應立即調整。
(二)網頁內容及更新須注意下列事項:
      1.網頁資料不得涉及業務機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
      2.網頁如引用其他網站資料,須以另開新網頁方式處理;或洽得原
        作者同意,並於該網頁中註明資料來源。另網站所使用之圖檔、
        影音、元件及程式等均不得違反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3.網頁提供下載之附件除有特殊用途外,為便利閱讀應以網頁格式
        或可攜式文件製作。
      4.網頁圖檔之大小及內容項目應注意不影響傳輸速度。
      5.網頁均應註明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6.所有檔案應先確經防毒程式掃瞄,證實無毒後,再上傳至主機。
      7.網頁更新應作成紀錄,包括網頁單元、更新檔案名稱、更改人姓
        名與日期以利查核。
(三)各機關網頁資料之更新週期或網頁管理人異動時,應即通知督導單
      位,以利協助管制更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