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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第 5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指公立之國民
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依法設立、附
設之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