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各級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指公立之國民 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依法設立、附 設之公立學校校長、副校長。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立各級學校校長,係指公立之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獨立學院、大學及依師資培 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設立之公立學校、學院 專任或兼任校長、院長。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立各級學校校長,係指公立之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獨立學院、大學及依師範教 育法、補習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設立之公立學校、學院專任或 兼任校長、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