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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大學包含獨立學院在內;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並 明定職務係兼任者,亦應申報財產;爰將所引法律簡化為「依法」二字,並酌作文字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