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學習,由法務部函知錄取人員依限前往訓練學 習機關報到。受訓學習人員未依規定時間前往訓練學習機關報到或訓 練學習期間中途退 (離) 訓者,註銷其訓練學習資格。如因重大事故 ,申請延期訓練學習者,除應徵召服役者外,自接獲通知之日起算三 年為限,逾期不予訓練或學習。 前項延訓或延期學習人員之延期原因消失後,由法務部於下期辦理同 層級類科訓練學習時,併同訓練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