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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第 5 條
補償金應由收容人本人或最近親屬領受,死亡者機關應通知繼承人領受,
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補償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
人領受者,歸入作業基金。
補償金由最近親屬領受時,應按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
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