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監、院、所人員之升任,除應具備第四點之資格條件外,遴用時,得 以資績計分定之,其參加訓練成績特優或領導才能卓越者,並優先考 慮遴用。 前項資績計分,以學歷、考試、訓練進修、服務年資、最近五年考績 、獎懲及首長對品德、服務情形、專長才能、領導統御、發展潛力、 職責程度之綜合考評等項加減分數定之,其標準依附表 (附件一) 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