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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人員遴任升遷要點 5
五  監、院、所人員之升任,除應具備第四點之資格條件外,遴用時,得
    以資績計分定之,其參加訓練成績特優或領導才能卓越者,並優先考
    慮遴用。
    前項資績計分,以學歷、考試、訓練進修、服務年資、最近五年考績
    、獎懲及首長對品德、服務情形、專長才能、領導統御、發展潛力、
    職責程度之綜合考評等項加減分數定之,其標準依附表 (附件一) 之
    規定。
民國 85 年 0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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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所人員之升任,除應具備第四點之資格條件外,遴用時,得以資
績計分定之,其參加訓練成績特優或領導才能卓越者,並優先考慮遴用。
前項資績計分,以學歷、考試、訓練進修、服務年資、最近五年考績、獎
懲及首長對品德、服務情形、專長才能、領導統御、發展潛力、職責程度
之綜合考評等項加減分數定之,其標準依附表 (附件一)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