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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加強二審檢察功能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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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審核再議案件:
(一)二審對於一審檢察官依職權處分不起訴而聲請再議之案件,應詳加
      審酌,不宜率予發回續查。
(二)二審對於一審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撤銷緩起訴處
      分之再議案件,認處分之理由雖有不當,惟就全案卷證審查,所為
      處分之結果並無不合者,應駁回再議。
(三)二審審核再議案件,認偵查尚未完備而發回續查時,應明確逐一列
      舉應行調查之事項,避免一再發回。
(四)二審審核再議案件,認有疑義時,得通知一審承辦檢察官說明或補
      正卷證資料或其他事項,以期發現真實,減少發回次數。
(五)二審審核再議案件,檢察官應填具「審核訴訟轄區地方檢察署再議
      案件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一)連同結案書類簽報檢察長核定。紀
      錄科科長應每半年(一月底及七月底)據實造具綜合評述彙整表(
      格式如附件二)以密件函送一審檢察長,作為各該一審檢察官職務
      評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