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 同第一點說明。
《附件一修正說明》
修正機關名稱。
《附件二修正說明》
修正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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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 一、配合增訂第一點規定,點次遞移。
二、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緩起訴處分案件為得再議案件,第二款爰配
合修正。
三、再議案件經原承辦股第二次發回續查後,經一審再行送再議之分案方式,已於「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智慧財產分署分案作業要點」第三點予以規範,故毋庸重
複規定,爰刪除第五款。
四、新增第五款規定,理由如下:
(一)依一百零三年度第二次檢察長業務座談會第二號提案決議,建立「二審檢察署
審核訴訟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再議案件綜合評述」機制,以提升一審檢察官辦
案及書類製作品質。
(二)有關建立上述再議案件綜合評述機制,經本署研擬實施方式後,報奉法務部一
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法檢字第一零四零四五零零八四零號函准予備查,並自一
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一》
配合第五點新增第五款規定,增列本表。
《附件二》
配合第五點新增第五款規定,增列本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