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法院就被告、辯護人、輔佐人所提之證據文書、證物,如認有必要時 ,得於開庭期日前通知檢察官。行搜索、扣押、勘驗時,於相當期日 前將其日、時、處所通知檢察官。 (將對於證據文書之通知,與行搜 索、扣押、勘驗之通知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