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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5
五  法院就被告、辯護人、輔佐人所提之證據文書、證物,如認有必要時
    ,得於開庭期日前通知檢察官。行搜索、扣押、勘驗時,於相當期日
    前將其日、時、處所通知檢察官。 (將對於證據文書之通知,與行搜
    索、扣押、勘驗之通知分別處理)
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5
五  法院就被告、辯護人、輔佐人所提之證據文書、證物,如認有必要時
    ,得於開庭期日前通知檢察官。行搜索、扣押、勘驗時,於相當期日
    前將其日、時、處所通知檢察官。 (將對於證據文書之通知,與行搜
    索、扣押、勘驗之通知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