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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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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因急迫情形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逕行調取通信紀錄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
    ,為迅速及便捷起見,得以口頭指揮或發指揮書之方式為之。但以口
    頭為之者,於執行後應補發指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