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因急迫情形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逕行調取通信紀錄或通信使用者資料時 ,為迅速及便捷起見,得以口頭指揮或發指揮書之方式為之。但以口 頭為之者,於執行後應補發指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