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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5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檢察官因有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於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時,得逕先調取通
    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然為利事後稽考,仍宜有指揮書等書面資料存參,爰
    參考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九點,增訂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