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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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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卷宗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考查,於限期屆滿後得抽出繼續保存
    之,但與國史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