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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文卷保存期限作業要點 5
五  卷宗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考查,於限期屆滿後得抽出繼續保存
    之,但與國史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之。
民國 79 年 06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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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卷宗內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考查,於限期屆滿後得抽出繼續保存
    之,但與國史或革命事蹟有關者,逕送國史館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