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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偵辦查察賄選案件獎勵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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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陳報獎勵,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或當選無效判決後為之。但
    其情形特殊者,得於偵查終結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