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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偵辦查察賄選案件獎勵要點 5
五、依本要點陳報獎勵,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或當選無效判決後為之。但
    其情形特殊者,得於偵查終結時為之。
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5
五  依本要點陳報獎勵,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或當選無效判決後為之。但
    其情形特殊者,得於偵查終結時為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5
五  依本要點陳報獎勵,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或當選無效判決後為之。但
    其情形特殊者,得於偵查終結時為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5
五  依本要點陳報獎勵,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後為之。但其情形特殊
    者,得於偵查終結時為之。
民國 85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5
依本要點陳報獎勵,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後為之。但其情形特殊者,
得於偵查終結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