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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5
五、被請求協助之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得檢具相關單據文件,
    向請求協助之分署請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