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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5
五、被請求協助之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得檢具相關單據文件,
    向請求協助之分署請求支付。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5
五  被請求協助之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得檢具相關單據文件,
    向請求協助之行政執行處請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