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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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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宿舍借用人未實際居住,而將宿舍出租、轉借、轉讓者,除依法追究
    民刑事責任外,一次記一大過。
    除前項情形外,一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之共同標準,適用公務
    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