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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5
五、宿舍借用人未實際居住,而將宿舍出租、轉借、轉讓者,除依法追究
    民刑事責任外,一次記一大過。
    除前項情形外,一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之共同標準,適用公務
    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民國 92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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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一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之共同標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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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一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之共同標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