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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各單位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應行配合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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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各單位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應行配合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5
五 撰寫新聞稿宜用第三人稱立場,如以「法務部表示……」方式替代「 本部表示……」的寫法;並請斟酌擬具標題,點出重點,使媒體記者 能立刻瞭解,且有利於本部網站之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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