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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各單位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應行配合要點 5
五  撰寫新聞稿宜用第三人稱立場,如以「法務部表示……」方式替代「
    本部表示……」的寫法;並請斟酌擬具標題,點出重點,使媒體記者
    能立刻瞭解,且有利於本部網站之建制。
民國 87 年 06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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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撰寫新聞稿宜用第三人稱立場,如以「法務部表示……」方式替代「
    本部表示……」的寫法;並請斟酌擬具標題,點出重點,使媒體記者
    能立刻瞭解,且有利於本部網站之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