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 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或 犯罪防治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評估 小組(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該小組委員互推,並擔任會議主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