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 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殊教育或 犯罪防治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評估 小組(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該小組委員互推,並擔任會議主 席。
監獄、軍事監獄應成立性侵害受刑人評估小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 小組)。 前項評估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組長擔 任召集人,並遴聘至少五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及專家學者等組成。 第一項規定於感化教育機關準用之。
監獄、軍事監獄應成立性侵害受刑人評估小組。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 (以下簡稱評估 小組) 。 前項評估小組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組長擔 任召集人,並遴聘至少五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 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及專家學者等組成。
(評估小組) 防治中心應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 (以下簡稱評估小組) ,以評估加 害人身心狀況。 前項評估小組應由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組長擔任召集人,並遴聘精神科專 科醫師、臨床心理人員、社工人員、觀護人員及專家學者等六人至八人共 同組成之。